著作权法登陆网络 张樊 马振贵 2001年 44期 1990年9月7日,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著作权法获得人大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生效;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主要解决新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采纳了上述决定,首次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2000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网络著作权,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约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化鹏:   我国著作权法将增加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包括在著作权法里增加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将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去除或者改变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权利管理信息,也不得擅自破解权利人为其产品设置的加密程序,即不得规避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安全实施;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除规定民事责任外,还可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   该法实施十年后修改主要出于四方面原因:一是现行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协调;二是我国正申请加入WTO,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许多条款不符合《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TRIPS)的规定;三是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诸如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的开发与利用,引起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盗版对经济秩序的负面影响亟待扼制。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改动内容大体涉及三方面:一是著作权法与WTO不一致的地方,完全按公约修改。   二是新技术使用方面。修改草案确认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定了网络下的安全措施。规定将作品上网是作者的权利,任何人把他人的作品上网,要经过他人许可,否则将视为侵权。同样,网上作品下载出版,也将受到著作权的制约。   三是执法方面。规定了“禁止令”,被侵害人在起诉前可要求法院发出禁止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扣压证据。在赔偿问题上,引用国外“法定赔偿”制度,当事人不必举证,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减轻了被侵害人的举证负担,加快诉讼审判。   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在中国的发展势头如火如荼,但是带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在老著作权法中没有对网络著作权加以明确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新的法规出台就成为当务之急。   #1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较好地完成了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在著作权的内容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著作权人不仅拥有对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有决定是否上网的权利,也拥有对其在网上发表的作品允许哪些网站传播的权利。   不少网站在投稿须知里也声称所支付的报酬包括了合作网站的转载费用,是不是著作权人在投稿时转让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需要签定书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而目前的网站真正做到书面协议的寥寥无几,多数的网站在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并没有什么约定,只要是其合作网站和媒体都可以无偿地转载。   网络上充斥着摘编来的作品,但是作者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1网络作者的担忧   网络的盛行诞生了众多的网络写手,我们现在常常能看到一些传统的媒体也在摘录他们的一些优秀作品,但是作者本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偿。更多的作品连名字也没有,仅仅是写着摘自网络或某BBS,这种行为,对作者来说是不是也构成侵权?   还有最近发生在原文化城(www.yuanct.com)的一件很有代表性的事情,一位作者因为没有办法找出自己是原创者的证据,而只能删除自己的作品。很多年前在网上随手发表的一篇文章,很多年后忽然要找出它的地址来,这实在是有点让人为难。   #1两点不足   相比较而言,录音、录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的内容更加具体。但是对文字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虽然我们也看到新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但还存在着两点缺陷:   其一,没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应该兼顾互联网的特性,照顾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在著作权法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并没有增加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这对于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作品、下载后为阅读作品而进行的打印行为等等,如果不确认是合理使用的话,将会极大损害公众的信息自由。   其二,对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没有作规定。网页的著作权指的是网页的款式设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文字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受理了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瑞得在线”诉东方公司案,后来网页侵权纠纷一直不断。   在目前网络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定,将对互联网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些长期重视原创内容的网站,将有新著作权法这个守护神,发展将会更加规范,权益将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往那些不注重著作权保护,靠东拼西凑信息来填补内容的网站,不得不拿出相当一笔费用来支付著作权人的稿酬,否则将可能陷于诉讼的深渊。与此同时,著作权法的修改,使得本来前景就不被看好的个人网站愈加不妙。   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我们毕竟看到了第一步,著作权法的修改是网络的发展敦促的,在这个第四媒体的冲击下,我们看到了作者的权力正在逐渐受到保障,这对鼓励网络原创的意义是重大的,同时也是网络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原创的网络是不可能有未来的,但是没有保障的原创更加寸步难行,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对众多的作家和网络写手来说无疑是一个坚强的后盾。如果谁还敢铤而走险的话,那没说的,咱告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