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吴兰英 2001年 11期 编者按:电子商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它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直接互动交流的特点。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全体税务干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一、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   #2 1.对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依据不足    电子商务运作的虚拟空间不同于现实商品贸易空间。首先,交易对象(纳税主体)、纳税人等税制要素确认发生困难,企业可以十分轻易地在网站上进行交易,而无需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而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站作为经营地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明。其次,以属地或属人管理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已经力不从心,大多数传统用以认定常设机构的因素都无法寻觅,税款征收困难。   #2 2.电子商务给税源监控造成困难    传统的商务活动,一个公司成立,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法人代表;要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使用各种合法凭证。而电子商务只要与互联网相通,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一个网址,一台服务器就构成了全部经营活动,交易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票据都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瞬间完成,交易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   #2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造成困难    首先稽查对象难以确认。实施税务稽查的前提是确定稽查对象,没有稽查对象则无法进行稽查,采取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发现经营行为相当困难,即使发现了经营行为,抓住了稽查对象,但电子商务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查无从下手;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难。传统的稽查方法是通过稽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凭证、纳税资料、账簿等进行的,而电子商务无纸化,偷税方若故意不输相关资料或输入资料不全,稽查操作困难;三是稽查时间的局限。目前税务稽查只是对上年度或某一时间段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或专案稽查。稽查速度慢,每个企业一年才轮上一到二次,而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高效,往往《稽查通知书》下达前,被稽查对象就能很快删改交易内容,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   #2 4.电子商务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定性难    电子商务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成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税务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定性。   #1 二、采取的几点对策   #2 1.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授权税务机关对电子网站、网络用户及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检查;明确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如邮政部门允许税务机关核查邮政资料,银行部门允许税务人员核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等。开征电子交易税。商业是现代社会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之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必然与税收发生联系。对于以电子媒体作为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如电子购物、网上商场等,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完全可以也应该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另一类伴随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但伴随着信息产品流转的同时,也有一个现金的流转,可以按照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2 2.加快税务系统的税收电子化进程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必须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加快办税和管理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力争实现税收电子化。税收电子化可以包括电子申报、电子支持和电子监督。电子申报是指纳税户统一编号,按编号在计算机中开立户头,各纳税户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送达税务分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同传统税收管理方式相比,电子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纳税人方便、省时、省钱,而税务机关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减少和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电子支持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信息,直接从他的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电子监督指税务机关除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资料立档外,还与有关机构,如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库联网,随时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料,由计算机监督纳税户是否已办理税收登记,并对纳税报单进行分析比较,以防纳税户偷税漏税。   #2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    目前上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以设立主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都与网络服务商密不可分,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2 4.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一项重要措施。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加强调查取证的同时,根据有关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核定征收权,对那些不能如实申报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的企业,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对采取电子记账的电子商贸企业要求按规定实行财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并要求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增强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效地查处电子商务企业涉税案件。   #2 5.税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    电子商务过程,实际上就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利用网络逃税、偷税,某种程度就是计算机技术的较量。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而目前税务系统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数甚少,尤其是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征收分局计算机应用水平极低,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提高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水平是今后税务机关必须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