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机卖出两年不能收款 法院说三无产品应予退货 桂运波 2000年 第4期   最近发生的一件事让湖北随州的郭小波感到迷惘和困惑,他不知道自己的郭氏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还应不应该开下去了。   1998年6月15日,随州市郭氏网络公司与随州市明珠路学校签订了一份价值58360元的微机购销合同。其中应购方要求,郭氏网络公司为学校组装了5台586兼容机作为学生机使用。按照合约要求,郭氏网络公司于1998年7月20日在随州市明珠路学校,将合约中的电脑及附属设备安装、交付完毕。合约规定:随州市明珠路学校应于1999年9月30日分三次将货款全部付清。然而,时至1999年10月底,随州市明珠路学校仅向随州市郭氏网络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余款42360元郭氏网络公司曾数次前往明珠路学校讨要,该校总以学校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迫不得已的郭氏网络公司遂于1999年10月27日以被告明珠路学校故意拖延货款为由,诉至随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购买微机货款42360元。   然而,2000年1月5日随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郭氏网络公司为被告明珠路学校安装的5台586兼容机为“三无”产品,应予退还。理由是:经随州市技术监督局检验,该组装机无中文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属“三无”产品。也就是说,郭氏网络公司在兼容机问题上败诉。   年轻的郭小波得知判决结果后,感到十分不解。他说:“组装5台586兼容机是应客户随州市明珠路学校的要求而进行安装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我们没有用组装机冒充品牌机欺骗客户。因为组装机比品牌机便宜很多,但具有相同的功能效果,况且他们是作为学生机使用的,所以他们选择了组装机。现在被告明珠路学校为推卸还款义务,在使用了近两年之后要求退还5台组装机,甚至认为组装机为‘三无’产品而进行索赔,我认为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我甚至认为这是他们设下的一个圈套,一开始他们就不打算付款,并想借此索赔一笔钱。”   郭小波接着还谈到:“现在我们处于危机状态,大量货款收不回来,而进货需要现款,银行贷款要还,房租、工人工资等各种费用必须按期支付。甚至已有先前购买兼容机的客户前来交涉,以兼容机为‘三无’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为由而进行索赔。迫不得已,最近,我们计划关掉营销分公司。”   笔者就此判决采访了随州市另一家电脑商——随州市三瑞电脑公司。该公司经理苏绍天连连表示不可理解,他说:“兼容机又名组装机,英语里为DIY,意即自己动手组装电脑。在各种正规出版的电脑培训教材、电脑报刊、甚至大学电脑课本上都提到兼容机一词及兼容机配置升级等问题。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兼容机市场大量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占电脑销售市场的60%。不光郭氏网络公司一家在做它,我们也做,随州市其它电脑公司都在做,武汉的科技电脑街,甚至全国各地的电脑公司大多都在做。毫无疑问,自己动手组装的电脑,当然没有中文标识、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如果说组装机就属‘三无’产品,即不合格产品的话,那么全国所有的组装机用户都可以向电脑公司索赔。这样在电脑行业势必引起不小的反响和波动。”   随州市另一家电脑公司,晨光电脑经理凌书凤的说法却与众不同,但也值得探讨。她说:“组装机其实就是把电脑配件集中起来卖给客户,因为电脑配件都有正规生产厂商,不存在‘三无’问题。组装机的价钱大致等同于各电脑配件加起来的价钱,电脑公司只是收取了少量的安装费用,而用户却能享用同品牌机同样的功效,同时享受完善的售后服务,何乐而不为呢?”   问及该案的审判长李海运法官时,他也有些把握不定,他想了想说:“计算机是一个特殊的高科技行业,有很多专业上的东西我们也不太熟悉。法庭判决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款,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明珠路学校提供有随州市技术监督局‘三无’检验证明,而原告郭氏网络公司,并未提供有关组装机允许合理存在的法律条款或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协会等部门或机构的特殊规定,我们只能一审判决郭氏网络公司在此问题上败诉。如果郭氏网络公司有异议,我们欢迎他们上诉,同时也希望媒体、电脑及法律专家参与讨论,最后能让权威机构站出来说话。”   (编后:兼容机为“三无”产品引起纠纷而败诉,这在全国尚是首例,如果该判决成立,那全国的电脑市场不知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我们欢迎有关电脑专家和法律专家及广大读者对此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给兼容机一个恰当的说法。我们将在后续报道中刊出大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