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案庭审摘录 范军 2000年 第46期   在整个“东方网”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各自据理力争,展开了颇为激烈的交锋。我们在此摘编了辩论双方的一些言辞,读者或许能从中感受到现行法律条文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诸多无奈。但愿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对于网络这一新生事物,不再束手无策……(对话内容根据记者笔记和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为阅读方便,以下简称原告律师为“沪”,被告律师为“鲁”。)   沪:被告网站的网页风格包括全部9个频道的名称和内容设置,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在7月31日至8月2日之间)……侵犯了原告网站网页的著作权……   鲁:原告强调了很多页面上的相似之处,却闭口不谈两个网站的网页之间存在的这么多不同之处。请问网页著作权是什么概念?是指你们的logo呢?还是网页框架?还是颜色搭配?我们侵犯的是什么样的网页著作权?……   沪:被告侵害了原告“eastday”、“东方网”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鲁:原告的“东方网”和“eastday”到底是不是商品?是什么类型的商品?如果不是商品,不正当竞争一说也就不成立了……   沪: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被发现以后,匆匆撤掉了其抄袭的网页。它在“告网友书”中声称自己“致力成为山东乃至全国最大的媒体网站之一”,构成了虚假宣传……   鲁:网站从一开始就着力要做成一个大型B2C类型的商务网站,而这个目标属于我们的最高商业机密,我们当然不可能在正式开网之前将自己的商业机密公诸于众。我们这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   鲁:网站在7月31日至8月2日之间出现的网页,是我们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被告网站员工)为了学习网页制作和上传技术而进行的练习……而以学习为目的进行的模仿和改造,恰恰是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   沪:被告网站声称自己是一个B2C商务网站,为什么不模仿学习众多的B2C类网站,而偏偏选中了域名相似的原告网站?……   鲁:对网页制作和上传的学习并没有必须跟从同类型网站的限制……   鲁:网站域名申请完成(注:被告网站的国际域名于2000年5月27日申请完成,是原告网站正式开通的前一天)并不说明网站已经正式开通。域名申请完成和网站正式开通是两个概念。在正式开通之前,在自己的网站空间进行测试和学习的内容,只能算是误传,那是不对任何人构成侵权的……   沪: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域名……(原告在法庭上还出示了被告公司注册的其他多个国内知名品牌、商业单位名称、报纸名字的汉语拼音或者英文名称构成的域名)   鲁:我们最近看到的域名官司都是域名和商品注册商标之间的官司,而“eastday”和“东方网”都不是注册商标。况且,网民是根据域名访问网络的,他们分别键入eastday.com和eastdays.com后到达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网站,所谓侵权不知从何说起。   鲁:众所周知,networksolutions.com是一家权威的域名代理网站,他们自己的域名都是在networksolution.com(注:也是一个“s”字母之差)存在之后申请成功的,又怎么能说在别人的域名后面加个后缀就是恶意抢注呢?……   鲁:原告刚才列举了很多你们在全国各地进行户外广告的图片例证,还列举了专业调查公司的网站知名度调查报告,请问你们在济南(被告所在地)做过户外广告吗?……   沪:到目前为止还没有……   鲁:既然在济南没有做过广告,估计你们在济南的知名度不会像在上海(原告所在地)那么高,而且当时(原告)网站仅仅开通个把月,怎么能认为被告就是要“搭便车”呢?   沪:网上无国界,更没有省界。说原告网站是个上海网站,没有在被告所在地进行广告,被告就可以不知道,也不存在“搭便车”现象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鲁:原告网站告我们损害了你们的商誉,请问是损害了什么商誉?据我们了解,原告网站最近的访问量和无形资产都得到了相当的提高,所以,我们不但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反而是原告通过这场官司取得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