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如是说 2000年 第8期   目前,关于个人主页侵权而使它的载体网站成为被告的案件,在我国这还是头一起。网站究竟有无责任,网站应对个人主页行使何种权利,个人主页制作人应承担何种义务等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几位法学家的一致意见是《大学生》杂志社享有的是出版权,不能以侵犯著作权、名誉权为由进行起诉。   孙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主页侵权行为具有隐蔽、迅速的显著特征,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达到双赢,双方合作是最理想的解决办法。   王晓明:   在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持有关证据向网络商表明自己的权益时,网络商应立即关闭侵权作品部分;如明知侵权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时,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目前无立法约束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处理案件的合理性,在网站无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时应当可以免责,但从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而获得间接利益,还是可能成为被告。   林毅(联大应用文理学院教授):   作者在传统媒体上享有的权利,是否可等同的沿用到互联网上?我们认为应当认真考虑。   海淀法院在前不久召开的互联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会上,部分专家指出Internet服务提供商“如果纯粹接入服务,侵权的前提应当是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