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关于发行和报道Linux的若干建议 1999年 第33期 08版 最近,“自由软件”Linux频频出现在我国的各大报刊杂志上。针对这些报道和Linux发行版的状况,倪光南院士、方兴东博士及张鹿、邓光磊等专业人士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使其符合自由软件的特点和有关规则。 1.Linux属于“自由软件”或“开放源码软件”,这两种说法目前都可采用,也可不细究它们的差别。 2.严格地说,Linux是指操作系统的内核,GNU Linux则还包含内核以外的许多自由软件。任何在Linux内核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操作系统也属于“自由软件”或“开放源码软件”,至于操作系统以外的部分可以是商用软件,也可以是自由软件,有时操作系统内核和外部的界线不很清晰,这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 3.任何公司发行的Linux版本(发行版本),一般都包括软件和相关的资料,其中软件部分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Linux基本软件(即操作系统内核),另一部分是操作系统内核以外的软件(可以包括自由软件和商用软件),所以Linux发行版本确切地说,是以Linux为内核的操作系统软件包。其中Linux基本软件的版权属于软件的作者们,也就是属于所有为Linux作出贡献的软件工作者(遍于全世界的Linux群体);商用软件的版权则属于相应的公司;资料的版权(如果是该发行公司自己写的)属于发行的公司。 4.虽然自由软件的版权属于软件的作者们,但是自由软件实行的版权保护条款不同于一般商用软件,自由软件所采用的是GNU通用许可证制度(简称GPL),它的宗旨是保障用户对自由软件有无限的复制和修改的权利。谁对自由软件进行复制、修改或发行就意味着他接受了GPL的条款;而根据GPL条款,他也必须开放源码,并按GPL条款发行,使该软件继续成为自由软件。 5.基于Linux的操作系统可称为自主操作系统,因为所有源码都是开放的(包括原来的和新开发的),不需付版权费,可以任意使用、复制、修改和发行,因此无论在技术发展和版本发行方面都是自主的。 6.某公司发行的Linux版本可称为某公司的“自主版本”操作系统,但不宜称作“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版权”的操作系统,可以说:“开发了”或“发行了某公司Linux版本”,“发行了某公司Linux”,“推出了某公司Linux发行版”等等。 7.发行Linux版本的公司应参照国外公司的经验,使其发行版的包装、说明、内容、源码说明、信息显示等等符合GPL的要求。 8.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其生产过程和产地对是否掌握核心技术没有什么关系,例如外国公司也可以在中国压制软件光盘,所以说“国产”或“国产化”操作系统反而容易掩盖技术的自主问题。我国历来强调重大技术要自主发展(例如对“两弹一星”),特别是对于在Linux基础上发展操作系统这种情况,说“自主”比说“国产”更切合实际情况。 9.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只使用Linux操作系统,可不受GPL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