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得诉东方案延后开庭 1999年 第10期 25版   本报讯 因被告提出诉讼主体资格异议,瑞得告东方公司的中国第一起网页侵权案未能在预定的3月4日开庭。   据东方公司向北京海淀区法院呈交的“异议书”称,其注册名称为“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而瑞得起诉的是“东方信息服务公司”,二者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该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要求法院驳回瑞得公司的起诉。而瑞得公司的答辩书认为:东方公司在自己的主页上写有“Copyright 1998 版权所有 东方信息公司”字样,异议书中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也与主页上所写完全相同,且东方公司在和瑞得交涉及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从未否认过自己的身份和被告身份的一致性,因此东方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足为信。   在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传真过来的瑞得“答辩书”后,东方公司于3月3日致函海淀区法院,提出:鉴于瑞得公司的《民事诉状》、海淀法院《应诉通知书》及通知开庭的《民事传票》等文件上载明的被告为“东方信息服务公司”,而非“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此该公司不能出席原定1999年3月4日上午的开庭审理。   目前,瑞得集团和东方公司都在等待海淀区法院就“异议书”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