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软件开发人员不辞而别吃官司 1998年 第05期 01版   新年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软件公司起诉其不辞而别职工的案件。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一位不辞而别的职工向其交验有关软件的源 程序和相关文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通力公司是1996年在浦东新区成立的中、日、美合资企业,被告曾是该公司进行软件开发的软件技术部负责人。   通力公司诉称:1997年11月,被告在公司投巨资开发的“通力电脑音乐系统”基本完成时,不辞而别离开公司。此后,公司多次派人对被告进行规劝,被告仍然拒不交还相关软件的源程序和文档。由于被告拒不履行其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使得公司原定于当月将有关软件产品推向市场的计划无法实施,有关协议无法履行。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软件知识产权专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寿步律师。他说:软件开发人员不辞而别,将所开发完成的软件成果带走,致使原所在单位蒙受损失的案例现在时有发生,这种做法既违法也违背劳动合同。软件公司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本来就受法律保护;公司与员工之间既有的劳动关系决定了员工离职时不能不辞而别,必须履行正常的离职手续,交还由公司投资完成的软件的全部资料(包括源代码和文档)。   寿步先生特别提及,根据新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单位财产罪。这里的“财产”包括公司的知识产权。所以,软件开发人员如果带着在原单位的开发成果不辞而别,将软件成果转移到另一单位,然后推出实质上相似的产品,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