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国典型软件判例“欣赏” 寿步 1997-01-01   由于美国在计算机软硬件领域众所周知的垄断地位,使其不但在技术领域,而且在计算机案例纠纷方面,也不自觉地充当着“IT法官”的角色。   以我们的真实想法,我们是不愿看到美国成为世界“IT法官”这一角色的,但是,美国人在计算机法制特别是软件保护方面的探索,仍然不可否认地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今天,我们选编三则典型软件判例,希望能对我国的广大读者特别是软件开发者有所启迪。 #2  STAC诉微软案   1993年1月,美国加州的Stac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控告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MS-DOS6.0侵害了它的数据压缩技术专利权。   Stac拥有数据压缩技术方面的几项专利,这种数据压缩技术能够使得计算机磁盘的存储容量扩大将近一倍,利用这种技术,Stac开发并销售自己的磁盘数据压缩程序产品《Stacker》。《Stacker》可作为单独的产品附加在苹果公司的Macintosh操作系统、IBM公司的OS/2上,也可以附加在微软公司的MS-DOS和Windows上。   微软公司曾经向Stac要求得到把Stacker引入MS-DOS的许可,但由于在使用许可费方面存在分歧,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1993年1月,微软公司推出MS-DOS6.0,其中带有与《Stacker》数据压缩技术相同的磁盘数据压缩程序Doublespace。《Stacker》的销量立即下跌。Stac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微软公司则反诉Stac存在对微软公司的欺诈行为,在《Stacker》原开发中盗用了MS-DOS设计中有关Pro-load(预装入)技术的商业秘密。   美国加州洛杉矶联邦地方法院于1994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微软公司已经侵害Stac公司所拥有的上述专利,应向Stac公司赔偿1.2亿美元,并停止MS-DOS侵权版本的销售;法院同时也认定Stac公司己侵害了微软公司的商业秘密,应该向微软公司赔偿1360万美元。   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之后,微软公司同Stac反复协商,1994年6月双方决定和解,并约定:(1)微软公司以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形式有偿使用Stac的磁盘数据压缩技术专利,从1994年7月开始,每月向Stac支付100万美元,总计4300万美元,付齐为止。(2)Stac也可以使用微软公司的Pro-load技术。(3)微软公司购买4000万美元的Stac电子公司的股票,作为赔偿费的一部分。(4)微软公司可自由地销售带有磁盘数据压缩程序的MS-DOS各种版本。   启示: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单纯地依赖版权保护法往往不能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这则判例告诉我们,可以对软件中含有的创造性技术申请专利,从而利用“专利权”来保护自己。 #2  RURAL公司诉FEIST出版公司案   受理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缘由:Feist公司重新汇编了Rural电话服务公司的电话簿,将其做成数据库软件加以出版,Rural以Feist侵犯其版权为由,提起上诉。   诉讼状况:Feist公司胜诉。法院裁定,数据库须经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收集和加工整理而非简单的按顺序造表,才能取得版权保护。Rural公司的电话簿,仅是一些用户电话号码的排列,不具有版权。   评论:数据库作为一个汇编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美国长期以来采用所谓“额头出汗”原则或称“辛勤收集”原则,即在信息材料的收集、汇编过程中,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投入了人力物力,由此而获得的数据库或汇编物就可以得到版权。然而,在本案中,这条原则的适用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在该案中,法院对按字母顺序排列,含有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的电话簿,拒绝给予版权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电话指南包括指定地区的所有电话用户,而且数据的编排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最基本的编排标准,其数据的选择、调整和安排不能满足最低的版权保护。要达到这一标准,除了必须独立创作外,至少还须满足创造性的某些最低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的原则是:并非付出了劳动的成果就一定享有版权,只有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成果,才能够享有版权。   启示: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大量的数据库即使在积累过程中花了大量人力、物力,都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原因是缺乏“创造性劳动”。因此,数据库型的软件一定要注意有自己独有的“编排”方式,以免被人家“一锅端”。 #2  LOTUS诉BORLAND案   缘由:原告Lotus公司开发了表格软件Lotus 1-2-3,用户可以通过安排在50多个菜单中的400多条命令来控制该软件的运行。被告Borland公司也开发了一个表格软件,该软件并没有抄袭Lotus 1-2-3的源程序代码,不过它也包括一个菜单命令体系,该菜单命令体系在命令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与Lotus1-2-3的菜单相同,这样,使用Lotus 1-2-3的用户可以不必学习新的命令或改写宏命令就能使用Borland公司的表格软件。为此,Lotus公司指控Borland公司侵犯了其菜单程序的版权。   一审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菜单的组织结构,包括命令术语的选择是可受版权保护的“创意的表达”,因为人们使用与Lotus 1-2-3软件不同的命令术语或命令结构可以构造出一个符合自己要求的表格程序菜单树。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菜单程序不能取得版权保护。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菜单程序可以算是创意的表达,但它也是一种操作方法,因此它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建议,这种类型的开发成果通过专利给予保护可能更为合适。   上诉法院指出:如果使Lotus对其菜单享有独占权(注意,这里用的是“独占”,它可能包括版权之外的专利权等权利),不仅对其他软件开发者不公平,而且对广大用户也是不公平的。Lotus1-2-3的老用户们,无疑已经使自己在操作等方面与该程序拴在一起了,但如果有更优秀的表格处理软件问世,用户们无法很快熟悉新软件的操作,仍旧被拴在老软件上,对他们是十分不便的。从市场竞争来讲,如果Borland开发的软件真象它预想的那么好,它就理应把Lotus的老用户吸引过去,占领Lotus的原有部分市场;如果并非那么好,则市场仍旧是Lotus的,不应通过法律不合理地授予Lotus某种独占权来限制这种市场竞争。而Borland在自己的程序中参考Louts1-2-3菜单的作法,不过是给了Louts老用户们以更广的选择,避免他们浪费掉自己已经获得并熟悉的操作方法,所以应看作是合理的。   这是一起历时近6年的软件版权纠纷,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该案也感到棘手。最后,大法官们以“四比四”通过了“维持(affirm)上诉法院判决”的决定,而自己并未作出判决。   启示:这一判例告诉我们,即或最花哨、最实用的菜单界面,要想取得单独的版权保护也是不容易的,法律不保护有可能妨碍科技进步的界面程序。这一判决对中国法律界有较好的参照性。